浏览数量: 2 作者: 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: 2023-02-23 来源: 本站
服务对象:
自然人,企业法人,非法人企业,其他组织
法定办结时限说明:
申请材料齐全、符合法定形式的,登记机关予以确认,并当场登记,出具登记通知书,并及时制发营业执照。不予当场登记的,登记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接收申请材料凭证,并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;情形复杂的,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,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,并书面告知申请人。
承诺办结时限说明:
申请材料齐全,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。不能当场登记的,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;情形复杂的,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, 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。
办理时间:
星期一至星期五,上午09:00至11:30,下午01:30至04:30(法定节假日除外)
填报须知:
1.依照《公司法》、《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》设立的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。
2. 因公司合并(分立)申请设立登记,除按照本规范提交设立登记材料外,还应当按照《因公司合并(分立)申请内资公司设立、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》提交相应材料。
3. 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白色纸张。依本表打印生成的,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字;手工填写的,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、签字。
4.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,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,应当提交原件(未注明复印件的即为原件);提交复印件的,应当注明“与原件一致”并由申请人签署,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。
5.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注册的,主体资格证明、身份证明、批准证书、章程、决议等文件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原件影像(印)件,或通过登记业务系统设置的申请文书格式规范生成相关材料并使用。
6.提交材料涉及签署,自然人由本人签字,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、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,并加盖公章(外国(地区)法人和其他组织无需加盖公章)。涉及代签文书的,需提交授权人委托他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,授权委托书应为原件,且授权人应亲笔签字。
7.提交住所使用的相关文件。根据《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》提交住所使用证明。
8. 在办理登记、备案事项时,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,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实名验证。因特殊原因,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,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,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。
9.管辖地登记机关和其他政府部门已共享身份认证信息、清税信息或电子证照等数据信息,且可以在线核验、存档的,无需申请人另行提交纸质材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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